6. 第6讲 出死入生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加2:17-21
我们当谨记保罗于《加拉太书》2: 16节的教导:“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这是《圣经》关于唯独因信耶稣基督称义的教义。加尔文说:“除了信靠之外我们没有别的称义之路,也就是唯独因信称义。”
称义原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一个人站在神公义的审判大门外,要想被神算为义,人必须是没有瑕疵的义人。然而没有人是义者,人都是罪人。那么,人怎样才能被神算为义呢?这就是因信称义所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节 因信称义
我们想不出比怎样被神接纳更重要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在宗教改革时期更加要紧。新教徒们反对罗马天主教信心加行为称义的教义,捍卫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说:“如果称义教义丢了,整个基督教的教义就都丢了。”
今天,称义依旧至关重要,哪怕很多福音派基督徒并不清楚称义到底是怎么回事或称义问题是否重要。这让人想起有一个人被问到无知和漠然之间的区别,他说:“我不知道,也不在乎。”问的人惊讶地说:“你说得对极了”。的确,用无知和漠然来描述当今教会对称义问题的态度再准确不过了。基督徒们不懂也不在意要明白因信称义的教义。然而,若没有因信称义的教义就没有真正的基督教。巴刻(J. I. Packer)曾写到:“因信称义的教义就像是希腊神话中那位肩负地球的大力神阿特拉斯(Atlas),他承载着整个福音中关乎得救恩典的真理。新教徒们带出因信称义的思考,乃是带出得救问题的真理。除非称义的真理回到自己当有的位置,否则一切都乱套。一旦阿特拉斯倒下,他肩负的一切也必将全然坍塌。”
称义真理对基督教至关重要,对基督徒更是重要。被神称为义对我而言是最重要的事。那么,像我这样一个不公义的人怎么能被一位公义的神算为义呢?
《加拉太书》2: 16包含了部分答案:“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前文中我们曾提到此节经文出自《旧约》。我们当意识到《新约》作者绝不是简单随意引用《旧约》经文,而是根据《圣经》原初的上下文背景。往往一节经文能引发人思考全部《旧约》。
这正是保罗写《加拉太书》第二章的笔法。在此,保罗引用《诗篇》。这首诗从一困难处境开始。大卫当时外有仇敌追杀内有罪的控告。他呼求神救他脱离苦境,尽管他知道他该受神的审判。此诗开始两节为:
耶和华啊,求你听我的祷告,
留心听我的恳求,
凭你的信实和公义应允我。
求你不要审问仆人,
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
没有一个是义的。
大卫不想站在神的审判台前,因为他知道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能站立得住,更别提他自己了。然而,大卫却呼求神的拯救,他的呼求是靠着神自己的义。大卫呼求神搭救他不是因为大卫自己的义,而是因为神是义的。《诗篇》第143篇的末尾,大卫再次发出同样的呼求:“耶和华啊,求你为你的名将我救活。凭你的公义,将我从患难中领出来。”(诗143: 11)大卫呼求从神而来的义搭救他。
《诗篇》第143篇谈到一个不义的人如何被神公义的恩典救赎,是写给被称义的罪人的。保罗引用这首《诗篇》来说明神对大卫祷告的最终应允是藉着耶稣基督。没有人可以靠着遵行律法被神算为义,因为没有人是义的,但耶稣基督是全然公义的那一位,他可以让我们在神前称义。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我们一旦信靠耶稣基督,神就把我们看得和耶稣一样为义,神把耶稣的义归给我们,更确切地说就是,神把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因此耶稣受死和复活所成就的一切就归在我们身上。称义是一个法庭行为,神赦免罪人,因着基督的义看罪人为义。神称每一个罪人为义都是看在他独生爱子的份上,这个罪人和他的独生爱子同为义。
“归算为义”这一概念太重要了,值得花时间细细探究。马丁·路德解释说:“神说:‘我把基督作为使你们称义者和得救者赐下,因为你们相信我,且你们信靠我所赐的耶稣,你们就算为义吧。’因此神完全因着我们所相信的基督接纳我们,称我们为义。”1加尔文提到:“我们被神算为义完全是因为所注入的基督的公义。人本身无义而言,本该受严厉的审判,可是通过归算,基督就把他的义给了罪人。”
同样,《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三十三问如此定义“称义”:“称义是上帝的作为,来自他白白的恩典,在此,他赦免我们一切的罪,并接纳我们为他眼中的义人,这只是因为基督的义归给了我们,且惟独通过信心才能接受得到。”《海德堡要理问答》第六十问解释得更全面。这一问的问题是:“你怎样在上帝面前称义呢?”答案是:
惟独藉着在耶稣基督里的真信心。我的良心尽管控告我严重干犯了上帝的一切诫命,从来没有遵守其中任何一条,并且仍倾向于各样的罪恶,然而上帝出于白白的恩典,并非出于我的任何功德,将基督完美的补偿、公义和圣洁授予和归给我,好像我本来就没有也从来就没有犯罪,又好像我自己作成了基督为我所作成的一切顺服,只要我用信心拥抱这些恩惠就够了。
第二节 异议:罪的问题
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显然会引发一个问题:这一切既然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神已经算我们为义,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努力成为更好的人呢?我们为神而活的动力是什么?因信称义的教义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听起来甚至有点像中了灵性彩票。如果神白白地算我们为义,谁还愿意再为他好好工作呢?
保罗早已料到这样的异议,因此他说:“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加2: 17)这是一个很合理的问题,而且通过保罗提问的方式,他似乎要借此说明某件具体的事。线索是“罪人”一词,保罗用了他在十五节用过的同一个词描述犹太人对外邦人的态度。外邦人是“罪人”,不是因为他们道德上的不完全,而是因为他们生活在律法之外。根据犹太派的看法,这也正是保罗和彼得的问题:他们已经成了不合法的人。他们的行为举止像外邦罪人而不像犹太人。他们本来严守每条律法,现在他们居然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一同吃不洁净之物。
因此,保罗和彼得被指控说使耶稣成了罪的奴仆,耶稣似乎在为魔鬼兴风作浪。保罗和彼得一直寻求信基督称义,他们就要放弃靠遵守律法与神和好。但是,他们以前一直是中规中矩遵守律法的犹太人,现在居然堕落到和异教徒一样的标准。犹太派一发现保罗和彼得像“外邦的罪人”,就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因信称义会让人以基督的名义犯罪。如果对保罗和彼得的指控成立,那外邦人就更不用说了。他们虽相信基督,却依旧活得像所谓的罪人。因此,需要有人领导这些外邦信徒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犹太派自然责无旁贷。
怎样才能最好地回复犹太人这种思路?一方面必须要承认基督徒的确常没有好行为为基督教“做广告”。每每此时,倒有助于我们记得所有基督徒也是罪人。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说:“基督徒不是没有罪或感觉不到罪的人,而是因着信靠基督,神不把他的罪算在他身上。”这是本质性的不同,基督徒也是罪人,只不过他们的罪不再控告他们。因此,除了监狱之外,教会是世上唯一为坏人预备的地方。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神自己与罪染指。“断乎不是!”(加2: 17)保罗斩钉截铁地宣告。神禁止罪!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没门!”把基督是“罪的仆役”这一想法抛之脑后吧,就像神的恩典该为我的罪负责一样!神使罪人因信称义,并不是怂恿人犯罪。这样的说法是亵渎。神不会犯罪(参耶1: 13),也不该为我的罪负责。我成了基督徒后仍然犯罪,不是别人的错,而是我的错。
真正助长犯罪的恰恰是靠律法称义而不是因信称义的教义。保罗用对手的辩论来反对他们自己:“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加2: 18)
保罗说重新建造他所拆毁的,指的是藉着传讲耶稣基督的福音所拆毁的《旧约》律法。如果有人重新建造律法会带来什么后果?这正是彼得在安提阿做的事。开始,他撇弃律法,欢迎外邦人进入教会,看他们为完全成熟的基督徒。可是当他面临压力时居然屈就这样的压力容让自己和外邦人分开吃饭。实际上彼得正在用一只手重建他另一只手所拆毁的。起初他告诉外邦人他们得救是因着信,不是靠行为,可是接着他却把行为当做基督徒团契的开门锁。
不仅彼得这么做了,加拉太人也受试探要这么做。一些犹太人来敦促加拉太人重建律法取代福音。如果加拉太人真重建律法,那么他们将再一次沦为违背律法的人。律法为要显明我们是罪人,因此重建的律法越多,我们的罪也就越多。用布鲁斯(F.F.Bruce)的话就说:“已经信靠基督被称义的人此后若重建律法取代基督不过使自己再次沦为罪人。”2重建律法实际上就意味着干犯律法,因为我们不能全然遵守律法。
第三节 向律法死
在基督里,律法作为人与神和好的途径已经被拆毁了。既然已经被拆毁了,就不要再重建,这一点对基督徒个人有深刻意义:“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加2: 19)。
那究竟何为“向律法死”?请注意不是律法要死,而是保罗要向律法死。这对于一个曾经身为法利赛的人来说真是惊世骇俗。保罗过去身为法利赛人,他为律法而活;现在他成了基督徒,他向律法而死。也就是说他不再在律法的权势之下。约翰·加尔文(JohnCalvin)说:“向律法死了就是宣布放弃律法,从律法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不再靠律法,律法也再不能用它的枷锁奴役我们。”
接下来就有另一个问题:人究竟怎样因着律法而向律法死呢?如果保罗说“我因福音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倒让人明白,然而他却说律法本身引导他放弃律法。
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此节经文。可能保罗的意思是律法藉着显明他是罪人而“使他死了”。保罗在别处经文曾有类似的描述(参罗7: 9-11)。律法不能救人。律法的本领在于证明我们根本遵行不了律法从而来定我们的罪。苏格兰解经家约翰·布朗(JohnBrown)说基督徒必须停止“期待靠着顺服律法而称义和得救”。律法不能应许生命,只能以死亡威胁。因此,我们可以说藉着律法向律法死了。
此节经文的另一种解释可依据律法的惩处来说。我们知道律法本身带有致命的咒诅。只要不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保罗2: 19提到的律法包含神全备的律法不单是礼仪律,不像保罗和律法新观念的学者们所认为的那样),人都要被判死罪。律法对人做的最严重的事就是让人死。然而,一旦律法对人执行了死刑,律法对这个人就再也没有效力了。因为一个人只能被处决死刑一次,一旦被处决过了,律法就失去辖制力了。或许这就是为什么保罗看自己向律法是死的:因为律法已经把他处死了。
对基督徒来说,律法的惩处已经执行过了。律法对人死刑的惩处已在基督的代死上满足了。律法使基督钉于十字架。基督死了,保罗也死了,至少在律法的层面是这样的。保罗因着基督的代死而向律法死了。因此保罗得胜地宣告:“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加2: 19)
第四节 在基督里活
写完自己的讣告后,保罗接着解释自己死亡的实情:“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 20)保罗在此强调他向律法死的时间:当基督被钉十架时他就向律法死了。
这节经文显明了十字架极其奇妙的地方。至少有四样东西同时被钉在十架上。最明显的当然是耶稣的被钉,他的双手和双脚被钉在十架上。《圣经》清楚地记载兵丁把耶稣钉死在十架上,而且在十架上还钉上一个牌子写着:“犹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稣。”(约19: 19)第三样与十架同钉的是我们的罪债。保罗向歌罗西教会的信徒解释说神“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 13-14)。我们罪债的证据就是律法,律法罗列我们所有的罪并据此给我们判刑,神却把律法钉于十字架从而废除了律法对人的控告。
最不可思议的是我们如果成了基督的跟随者,我们也就和他同钉十架。十架受死不单是基督生命的事实,也不单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每个基督徒生命故事的一部分。剑桥清教徒威廉·帕金斯(William Perkins,1558-1602)说:“我们在心中默想基督被钉十架,首先我们要相信基督为了我们被钉。但默想不能停于此,要延伸到仿佛我们自己也被挂在基督的十架上,相信并且如同看见我们自己与基督同钉十架。”
请不要误解这一点。耶稣基督一次为所有人献上。唯有他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所以他一人替代我们献上自己的生命足以代赎所有的罪。但《圣经》也明确说基督徒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此处用的是现在完成时表示这是真实发生过的事,仿佛我们真的被钉在加略山的那个十架上。这不是信徒的主观经历,而是一个因为信徒和基督联结所生发的客观事实。马可·赛弗利德(Mark Seifrid)写道:“保罗不仅谈自己的内在生活,而是他的全人和历史,因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已经完全被翻转了。”
基督徒与基督同钉十架的真理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最伟大的基督教教义根基之上——与基督联合。苏格兰神学家约翰·慕理(John Murray,1898-1975) 称之为“整个救恩教义的核心”。《新约》中我们随处看到与主联合的教导,《圣经》不断教导基督徒是在基督里的,用严格的神学术语说基督徒是连于基督的。
人若要与基督联合,信心是唯一途径。保罗在16节说:“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一旦我们把信心放在耶稣身上,我们就是在基督里了。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就成了属灵的事实。马丁·路德 (MartinLuther) 说:“藉着信心你是如此粘于基督以至基督和你成了一个人,永不分离,一直粘于基督直到永恒。”
连于基督是重中之重的教义,因为我们一旦凭着信心进入基督里,基督做的每件事就变成我们做的,我们似乎也过了他那样无罪的一生;我们似乎也受极大的十架之苦而死;我们似乎也被埋然后复活进入神荣耀的天堂(参罗6: 3-5)。神把我们附着于基督生命的每一个片段以至于基督的人生就变成我们的人生。基督的故事——被钉十架、复活升天——也变成我们的故事了。
我们要想得到基督为我们做成的救恩,唯一之路就是在信心里与他联合。加尔文 (John Calvin) 说:“我们必须要清楚只要基督还在我们身外、我们没有与他合一,他为人类受苦做成的救恩就对我们一文不值。”可是一旦我们进入基督里,我们就得着他所做成的一切,尤其他的义。如果我们在基督里,神看我们和他的独生儿子一样为义,不是因为我们有义而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
与基督联合的教义可以解释为什么基督徒向律法是死的。我们已在十架上与基督联合。在神看来,我们真的与基督同钉十架了。正是在那个十架上律法执行了对我们的死刑。因此,就律法而言,我们已经死了。律法再也不能做什么提升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我们可以向基督活因为我们向律法已经死了。
我们不仅向律法死了,而且我们仿佛自己也不再活着了:“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 20)保罗仿佛在说:“我再也没有自己的生命了。我唯一有的生命乃是神藉过耶稣基督放在我里面的生命。”
在当代文化处境里我们实在很难想象比这个更遭反对的经文了。演员麦克莱恩 (Shirley Maclaine) 曾说过:
人所经历的最愉快的旅行是与自己;唯一持续的爱是与自己;当你回忆所到之地并计划将要到之地,当你审视你的工作,你的爱情,你的婚姻,你的孩子,你的痛苦和欢乐,所有这一切当你仔细审视的时候,你才发现真真实实与你同床共眠的人就是你自己。你唯一为之穿戴的人是你自己,你唯一的事业就是奋斗并登上自我成就的巅峰。
麦克莱恩的话逼真地刻画了这个标榜自我的时代。现代人和后现代人一样都被自我充斥。自我尊严、自我修养、自我成就、自我放纵——只要是“我”字当头一切皆可。
在这个自我膨胀的年代,《圣经》却宣告自我的死亡:“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加2: 20)世界不再围绕我转,我也不再整天只想着自己的快乐和名声。如果我还活着的话,那也是基督的生命在我里面活着。
这并不意味着成为基督徒就是变相自杀。我们依然有肉身的存在,保罗称之为“我如今在肉身活着”(加2: 20)。既然有我活着的肉身,就有自我,但是我唯一的“自我”也是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的“自我”。我的生命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的生命,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的生命(加2: 20)。
这就是基督藉着圣灵与人同在的奥秘。神学家们一直尝试用各样方式解释这种奥秘。加尔文(JohnCalvin)说基督徒“不是活自己的生命,而是被基督隐在的大能激活了,以至于基督可以在我们里面活并不断长大”2。苏格兰神学家亨利·斯库格尔 (Henry Scougal,1650-1678) 称之为“人灵魂里神的生命”1。如此说来,成为基督徒是最佳也是唯一发现自我的途径。我们永远也找不到真正的自我直到我们在基督里找到自己。我们的自我是靠与基督联合才得以建立的。除了我们在基督里的自我我们没有自我。要想有一个“健康的自我形象”,就要看在基督里的“我”。
第五节 基督为某人死
与基督联合的教义可以回答我们前文提出的问题:神既然称坏人为义,那为什么还要做好人呢?因信称义难道不是纵容人堕落的危险的教义吗?
“当然不是!”
为什么这么说?
因信称义的教义不会纵容人犯罪,因为使人称义的信心使我们进入基督里,我们若住在基督里就是新造的人。我们不仅靠信心称义,还靠信心而活。靠着信我们在被钉十架的基督里;靠着同样的信基督也在我们里。我们既然住在基督里,就不住在罪里。我们在基督里、靠着基督、藉着基督为着神的荣耀而活。
基督徒的生命是死后的生命。我们与基督同钉十架,向律法和自我都死了,但是藉着信心我们仍与基督的生命联合。因此,我们的故事没有停留在十字架上,而延伸到了空坟墓。正如耶稣死里复活,我们也会从死里复活;神给了我们一个为他而活的全新的生命,一个因爱而生的信心的生命。
如果这不是基督教,那就无基督教可言了。保罗致加拉太人的书信的第一部分做出总结:“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 21)。梅钦(J. Gresham Machen)认为此节经文是“《加拉太书》的匙节;表达了《加拉太书》的中心思想。犹太派信徒想在基督救赎的工作上再加上他们自己顺服律法的功劳。保罗说那是不可能的,基督要么做成一切要么什么也没做:你若能全然遵守律法,就可挣得自己的救恩,要么你就全然相信基督已完成的工作;你不可能两者都做;你不可能混合人的功劳和神的恩典;如果称义有一丁点是藉着人的功劳,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出于辩论的需要,我们假设除了基督的救赎之外还有另外一条称义途径,假设还有别的方法与神和好。假设正如保罗对手所言:神只会因为我们遵守了摩西律法,受割礼以及其余逐条而接纳我们。那现在请解释基督为什么还要被钉十架?显然不是为了使罪人称义,因为罪人有自己必须该承担的。十字架只有在有能力使罪人与神和好时才是唯一必须的。
保罗认为如果人有可能靠行律法称义,那基督就没有理由被钉十架了。他的死就毫无意义;他的工作徒劳无益;他被钉十架也完全没必要。因为如果我们可以靠着行为自救,那基督的死就是多余的。抑或基督的死还不足,当他被挂在十架上奄奄一息地说“成了”(参约19: 30),实际上还没成。救恩要么来自基督已经成了的工作,要么来自人的努力,但不可能两者都需要。我们如果可以靠着善行自救,那么基督就是一个假弥赛亚,在没有意义的十架上做无谓的牺牲。
诚然,认为基督受死没有意义是毁谤,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说:“你已经看到除了神独生爱子的受死和他的宝血这一无价之宝可以抚慰神之外别无他法,他的一滴血都要比所有的受造物更有价值,我们却还自作主张设计出一套抚慰神的好行为,这是最不可容忍、最可怕的亵渎。”事实上,任何人若企图在信心之上加上行为,他所作的就和主耶稣临死时他的仇敌对待他的方式是一样的。提摩太·乔治(Timothy George)写到:“如果我们在十字架上加上遵守律法的善行,我们就是在嘲弄耶稣的受死,和那些向他吐唾沫的兵丁、侮辱他的强盗、喊着‘从十字架上下来’的暴民无异。”
这正是犹太派所行的事。他们认为在神面前称义靠着信心不够还要加上行为。他们这么做就等于说基督被钉十架没有意义。他们否定了神的恩典。但是使徒保罗绝对拒绝的一件事就是否定神的恩典。他靠着信心而非行为来到神的面前。他知道若回到过去并强辩律法也可以救罪人就等于否认十字架救赎的大能。十字架本身就足以证明称义是凭着恩典藉着信心,而不是行为。如果人不披戴被钉十架的基督的义,那么神的恩典也被废除了。若救恩是唯独恩典,唯独信心,那么也必须是唯独基督。否则,耶稣的确死得没有任何意义。
当然,基督死得有意义。或者更具体地说基督是为某些人死的。他为我而死。保罗谈到他和耶稣基督的关系时用非常强烈的个人性称呼,尽管耶稣是神的儿子,但是他“爱我,为我舍己”(参加2: 20)。那位爱全宇宙的神也单单地爱我。他不仅爱我,还为我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耶稣白白地、甘心乐意地成为我的救主。耶稣单独为我而死,我也单独与他同钉十架。神的爱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通过十架牺牲所表达出来的热切的挚爱。
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1703-1791)相信基督后,这一真理在他身上生发了深切、久远的影响。在日记中,他写到:“我劳作、等候、祈祷能感受到‘谁是爱我为我舍己。’”1卫斯理发现这些经文实在配得自己的信靠。同样,所有藉着信心来到基督台前的人都已经与基督同钉十架,从而接受了慈爱天父的白白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