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3.1 始终认同神在《圣经》中要求的圣洁与顺服

始终认同神在《圣经》中要求的圣洁与顺服 真信心在信徒的灵魂与良心中显明自己的第二种方式, 是在一切与罪争战、经历试炼和试探之时,长期地认同神在 《圣经》中启示的旨意——即我们应当圣洁、应当顺服,这 成为他们的扶持与安慰。无论遭遇何等试炼,或心思陷入何 等黑暗,信心都绝不会放弃这一点。在任何处境和环境中, 信心都会坚定地认同“圣洁”这一要求。
为证明这一点是真正得救之信心的特有表现,我们还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所有人按着本性,心里都有一种光,使他们能够 分辨道德上的善与恶,尤其是在重要的事情上。这光不是我 们后天得来的,也不是教导而来的,不是学来的;我们生来 就有这光,它与我们无法分离。这种“道德之光”并不是人 在经过思考、反省之后才产生的判断,而是自然而然、不可 避免地运作在人最初的内心活动中的。
这“光”不仅让人分辨行为在道德上属善、属恶,同 时人们也必然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这判断乃是 在神的审判之下作出的自我判断,使徒在《罗马书》2:14– 15 中明确指出那些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是这样的:“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 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 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 以为是,或以为非。” 这里极其准确地描述出天生的良心 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良心既能察觉律法所命定的善事,也 能察觉律法所禁止的恶事;并且按着人的行为,或宣告无罪、 或定罪。
人性中普遍具备这种基本道德判断与认可能力。有些 人(如某些外邦人)会认真对待良心的光照,使道德判断更 加清晰、敏锐;也有些人会压抑这光照,直至几乎完全熄灭, 便变得如同必灭亡的禽兽一般。此外,即便这光使人仍然具 备分辨能力,但因持续、顽梗地犯罪,人已然丧失了判断能 力。因此,使徒在《罗马书》1:32 中论到那些神任凭其心硬、 放任其活在罪中的人时说:“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 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他们仍然能分辨什么是邪恶、什么是罪,也知道神对这些事 的审判,却因爱犯罪、受犯罪习惯的辖制,而轻看自己里面 的光,也轻看神的审判,反而喜悦与此相悖的事。使徒在 《以弗所书》4:19 中这样描述他们:“良心既然丧尽,就放 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今日的世界正充满这样的人。
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对圣洁与顺服的认同。这种认同,在最败坏的人身上多少也存在,与我们此处所讨 论的那种信心的职责毫不相干,这一点随后将讲明。
二、除了良心分辨善恶之外,得救信心的第二个显著 果效,是藉着律法认识善与恶,并且做出判断——或宣告无 罪、或定罪。因为律法具有与良心相同的判断能力与权柄— —也就是神自己的权柄。对罪人而言,律法如同善恶知识树, 使他们睁开眼睛,看见自己所行之事的性质;“因为律法本 是叫人知罪”(罗 3:20)。同样,律法也使人认识当尽的本 分,因为律法本身构建了一切本分的完整准则。因此,律法 使人认识并确信什么是本分、什么是罪,这种认识与确信远 远比自然之光的启示更为清楚、明确。因为律法将人的责任 与罪扩展到更多的处境,我们若单靠本性往往想不到;并且, 律法明确指出每一项罪与义务的性质,比自然之光讲得更为 清楚。
藉着律法而有的这种善恶知识,可以在人的心中不断 扎根,甚至催逼人履行一切已知的本分,远离一切已知的罪, 并判断这一切。然而,信心对圣洁与顺服的认可,并不在于 此,原因有几方面。
第一,律法所带来的判断——善恶的认可或定罪—— 通常停留在具体行为与具体场合。也就是说,人是在某些特 定处境中,就某一项具体的本分或某一种具体的罪,作出判断,而不是对整部律法、以及律法所要求的一切作出全面而 绝对的认可或拒绝。我并不是说这种判读必然是片面的。确 实存在一种律法性的诚实,使人愿意顾及一切自己所知道的 本分与罪——凡他知道是该做的就去做,知道是罪的就去避 开。只是,这种情形极其罕见。一个仅仅活在律法权势之下 的人,极有可能在某些罪上放纵自己,或忽略某些本分;这 种情形虽然罕见,但并非不可能。保罗在尚为法利赛人的时 候,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他“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 的”(腓 3:6)。他不犯任何已知的罪,也不忽略任何已知 的本分;别人无法指控他在行为上有任何缺欠,他是无可指 摘的。但即便如此,这种认可或定罪仍然是个别的、具体的。 换言之,人可以在具体情形中尊重某些本分、避开某些罪, 却并不尊重律法整体的公义与圣洁,这一点我们稍后将会讨 论。因此,一个人可以在其认为合宜的时候,或一经想到, 凭着自己既定的判断去认可并实行每一项本分(反之亦然, 涉及罪时亦如此),却仍然达不到我们所探究的那种圣洁与 公义。
第二,这种认可与定罪,并不伴随着喜爱良善之事、 恨恶罪恶之事。因为这样的人既不、也不能“按着里面的意 思,喜欢神的律”(罗 7:22),不认可律法及其中的全部内 容,也不以爱与喜乐的态度紧紧依附律法。这样的人或许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爱某些本分并恨恶与之相反的某些罪, 但那只不过是因为这样做合乎他们的处境、使他们心安而已, 并非出于内心对善恶本质的爱与恨。
第三,因此,凡没有得救信心之光的人,不能持续地、 完全地认可神启示出的有关我们的圣洁与顺服之旨意。 为使说明更加清楚,接下来我们必须思考几件事:第 一,认同的对象(得救的信心认同什么);第二,这种认同 的性质(其内在实质是什么);第三,认同的根据(关乎神、 关乎我们自己);第四,信心藉着哪些行为、方式与途径来 显明这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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